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步入民法典新时代 书写公证新篇章

  • 2021-01-06
  • 来源:县司法局
  • 作者:解红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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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月1日《民法典》已正式实行,《民法典》实行后,现行的《民法通则》《民法总则》《物权法》《合同法》《担保法》《婚姻法》《收养法》《继承法》《侵权责任法》都将不再保留,《民法典》对之前的有关法律规定也进行了修订。从公证的角度来看,变化主要有以下三点:

一是遗嘱形式更加多样,新增加打印、录像等遗嘱形式,删除“公证遗嘱效力优先”,公证遗嘱和其他遗嘱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,给予行动不便的立遗嘱人更多选择。虽然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,与其他几种遗嘱形式效力平等。但是在程序法上,一旦进入诉讼,公证遗嘱的真实性比其他遗嘱更容易得到确认,所以公证遗嘱还是具有一定优势。民法典有关遗嘱的法律修订是对遗嘱的补充和完善,更有利于维护遗嘱人的意思自治、遗嘱自由。

二是继承人范围的扩大,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,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、子女、父母,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;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,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;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。原来的继承法中,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该兄弟姐妹的子女没有代位继承权,现在《民法典》增加了该先故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权,继承人的范围是扩大了,该遗产成为无主财产而收归国有的可能性大大缩小,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权益。

三是监护权的完善,使幼有所养,老有所依,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权益进行更全面地保护,特别是意定监护的设定。《民法典》第二十九条规定,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,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;《民法典》第三十三条规定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可以与其近亲属、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,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,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,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。

步入民法典新时代,即将迎来公证新篇章,需要我们提高学典、用典水平,更好地公证便民,推动公证事业健康良性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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